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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融资租赁合同(08.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2

  融资租赁合同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物的权属

  (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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