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
1.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承销方式的选择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失败
(1)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2)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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