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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28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变更

(1)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注册资本;

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④调整业务范围;

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⑥修改章程;

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终止的情形:

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也即从法律上消灭了其独立的人格。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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