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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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经济法客观题试题分析:
【试题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
B.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C.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D.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选项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选项C: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效力待定。选项D: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点评】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该题目所涉及知识点在下列正保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中均有体现:(其中以侯永斌老师授课内容进行举例说明):
【试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创立大会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方可举行
B.创立大会仅由发起人组成
C.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D.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选项A错误,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选项C错误,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点评】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该题目所涉及知识点在下列正保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中均有体现:(其中以侯永斌老师授课内容进行举例说明):
【试题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是( )。
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B.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C.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选项A、B、C属于股东会职权。
【点评】本题考核“董事会的职权”,该题目所涉及知识点在下列正保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中均有体现:(其中以侯永斌老师授课内容进行举例说明):
【主观题】【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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