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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周刊
问题索引:
1.合伙人的身份。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4.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5.入伙。
6.退伙。
1.合伙人的身份。
【解答】
考点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自然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 |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 | √ | |
组织 | 一般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 √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 √ |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解答】
考点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行为生效 |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00%) | “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
行为无效的法律责任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解答】
考点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合伙人之间转让(对内转让) | “通知”其他合伙人 | ||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对外转让) | 行为生效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优先购买权 |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身份认定 |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4.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解答】
考点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同业竞争 | “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
关联交易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约定→100%) | “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
5.入伙。
【解答】
程序 |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新合伙人的责任 | 【对内】 (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如果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
【对外】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6.退伙。
【解答】
退伙 | 条件 | ||
自愿退伙 | 协议退伙 |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约定了合伙期限 |
通知退伙 |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且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 未约定合伙期限 | |
法定退伙 | 当然退伙 |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人);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除名 |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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