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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必看知识点: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
1.代位权
(1)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注意】“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即为怠于行使。
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注意】怠于行使的权利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2.撤销权
(1)概念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2)可撤销行为
行为分类 | 具体行为 | 结果 |
放弃行为 | 放弃债权(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 不看第三人性质,均可撤销 |
无偿行为 | 无偿转让财产 | |
不合理的有偿行为 |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70%)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130%) | 第三人为恶意,可以撤销 |
恶意担保行为 |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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