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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必看知识点: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7.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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