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学起来简单吗?找对方法就简单!死记硬背不是好方法,要一点点积累!用2分钟钟跟着侯永斌老师一起学经济法考点——合同权利转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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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
②因债权目的的达成须对特定债权人为给付之债权;(如抚养请求权)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合同约定了竞业禁止)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①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2)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3)从权利的归属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权转让后的抵销与抗辩
(1)抵销权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②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减价请求权)
(2)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5.费用承担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老师介绍
会计考试辅导界资深老司机,多年从事会计研究和辅导工作。“梦想成真”辅导丛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应试指南》、《最后冲刺8套模拟试卷》、《救命稻草》主编。
授课风格
文学造诣极高,腹有诗书气自华,出口成诗。讲课戏份十足,各种表格、思维导图信手拈来,小故事、小段子更是频频爆出,听课就像听相声,根本停不下来!最关键的是笑着笑着就记住了知识点!
亲爱的中级会计考生们,不论你们现在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你都要坚信你是最棒的,当你坚持到走进考场的那一刻,你就已经成功了一半!加油吧,准中级会计师们!
老师寄语
让我们一起努力把学习变得充满乐趣!
主讲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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