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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3-25

备考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的诉讼时效期间补足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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