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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16

中级会计职称的学习离不开日积月累,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具体要求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结】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需一致
【补充】合伙协议中经营期限并非必须有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提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必须作价:协商or评估】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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