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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清算工作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13

备考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提示】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补充申报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2.清算方案

(1)【自行清算】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2)【强制清算】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3)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提示】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形】

自行清算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宣告破产
强制清算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3.清偿债务

(1)【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剩余财产

(2)【剩余财产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提示】如果该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

【扩展】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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