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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09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股东诉讼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股东以股东自己的名义
资格【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无持股比例和期限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情形请求诉讼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为原告,列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情形】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
①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
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为原告,列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情形】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
①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补充】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以相同诉求申请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

①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费用承担:若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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