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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股权转让-法院强制转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9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股东股权转让-法院强制转让

(一)强制转让下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思考】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吗?

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当然不需要!

(二)股权转让应当履行的手续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股权转让-法院强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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