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股东股权转让-对外转让
(一)处理要求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充分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尊重他们的权利。
【注意】股东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规定,才适用《公司法》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提示1】其他股东过半数→人数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提示2】书面通知为广义,包括书面通知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
【补充】对外转让股权,可以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视为同意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补充】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 |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 ||
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 ||
【总结】章程规定期限→通知列明期限→ 短于30日或未列明:30日 | ||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 ①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 ②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转让股东反悔 |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
【总结】除非另有约定,允许反悔,但需合理赔偿 |
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 具体情形 | 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 ||
时间限制 | 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 |
法律后果 |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补充】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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