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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股权转让-对外转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9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股东股权转让-对外转让

(一)处理要求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充分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尊重他们的权利。

【注意】股东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规定,才适用《公司法》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提示1】其他股东过半数→人数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提示2】书面通知为广义,包括书面通知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

【补充】对外转让股权,可以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视为同意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补充】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总结】章程规定期限→通知列明期限→ 短于30日或未列明:30日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①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②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东反悔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总结】除非另有约定,允许反悔,但需合理赔偿
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处理具体情形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时间限制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法律后果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充】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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