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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仲裁协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5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仲裁-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三个要点】

1.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

2.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书

3.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的作用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提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的处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1)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仲裁范围的;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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