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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2

备考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内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重大误解中所谓的行为内容包括:

①行为性质;

②对方当事人;

③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

2.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判断能力不足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注意】①利用对方已有的不利状态,不是“制造”。

②情形:急迫需要、危难处境、判断能力不足,是“乘人之危”。

③时间:成立时,不是“成立后的形势变更”。

3.欺诈

相对人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是可撤销的行为
标的物评估机构对买受人实施欺诈,使得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若出卖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欺诈事由,买受人不得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其理由主要在于保护出卖人的合理信赖

4.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胁迫不但包括暴力威胁对方人身,还包括其他的类型,例如以破坏对方财产相威胁,以泄露对方隐私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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