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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是否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02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起航,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

提问:

2019应试第4章P272-2-4,第2题第3小问中,为什么郑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我的理解:郑是乙的保证人,乙不承担票据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具有相同票据权利,所以郑也不得承担责任。

回复:

不是的。负同一责任,这是指,持票人对被保证人是行使付款请求权,那么对保证人也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对被保证人是行使追索权,那么对保证人也是行使追索权。

背书人作为被保证人,持票人是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那么背书人的保证人,持票人向该保证人也是行使追索权。

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的,不影响保证人的票据责任。

形式要件,是指票据签章与记载事项。比如签章不符合规定、绝对记载事项欠缺,是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

实质要件,主要是指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签章被伪造、被欺诈胁迫等。

题目中是被保证人签章被伪造,是实质要件欠缺,此时不影响保证人的责任,即保证人仍承担票据责任。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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