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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28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人数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部分,否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进行组织形式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4.出资方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

5.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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