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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发起人与认股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26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起航,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答疑精华

4.召开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3)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申请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认股人合法抽回股本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上述情形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提问:

什么叫发起人,什么叫认股人发起人不等于认股人吗?

回复:

发起人和认股人不是同一个概念。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是牵头人,而认股人是募集设立中公开认购发行股份的人。

简单理解:发起人,就是发起设立这家公司的人,相当于带头大哥。而认股人,是参与设立这家公司的人,相当于跟随大哥的小弟。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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