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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公司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7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股份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解释】发起设立下,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二)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

设立方式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四)章程制定

设立方式章程制定
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
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通过

(五)募集设立的程序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公司的设立

(六)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

①未按期募足股份

②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注意】前述三种情形,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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