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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3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公司设立

一、相关问题

【注意】

1.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

【解释】《公司法》于2013年修订时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公司章程规定了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实际出资的时间与方式,股东只要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并在公司设立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即可。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三)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章程

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五)股东名册

是公司为记载股东情况及其资本事项而设置的簿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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