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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仲裁裁决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0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仲裁裁决

1.和解与调解

(1)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裁决的作出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4.裁决的撤销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2020年新增)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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