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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1)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3)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即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会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此条件是区别附期限最大的区别)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⑤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1)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2)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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