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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16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购买优先权

①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只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租赁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②优先权的例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Ⅰ.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Ⅱ.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Ⅲ.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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