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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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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性质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2.赠与财产的瑕疵责任

①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②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③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赠与的法定撤销

①受赠人有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Ⅱ.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Ⅲ.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②撤销权的行使时效

Ⅰ.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赠与义务免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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