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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定金的生效和法律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11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定金的生效和法律效力

1.定金的生效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定金的效力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①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③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链接】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4.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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