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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质押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10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质押合同

1.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流质条款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及质权的设立。

3.质权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链接】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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