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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04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撤销权

债务人有偿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若第三人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或恶意,债权人均得以请求撤销 。

(1)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减少财产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②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解释】 判断不等价处分行为标准

(1)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髙价

D.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3)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因处分财产而危害债权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链接】可撤销行为中,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3个月、显示公平、欺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自发生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

【注意】第三人返还或折价补偿的财产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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