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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03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区别点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责任产生时间合同生效前合同生效后
适用范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生效合同
赔偿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

【解释】信赖利益损失包括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如因缔约过失而导致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丧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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