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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承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03

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学习效果更好!以下是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来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具备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期限

①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②承诺期限的起点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链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解释】承诺的撤回,是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注意】承诺不得撤销,承诺到达要约人即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6)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延

逾期承诺: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发出的承诺

承诺迟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7)承诺的内容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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