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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22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1)未履行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法律后果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其承诺属于强制披露内容,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制度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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