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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14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注意】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相关规定。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企业债务承担

债→人

(1)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

①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对内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执业风险基金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解释】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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