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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特征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
【解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性质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普通合伙人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一致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意】用劳务作为出资方式是包括公司以及其他主体中最为特殊的出资方式,仅普通合伙人可以采用劳务出资。
(2)评估作价方式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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