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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07

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学习效果更好!以下是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来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或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只要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特别限制。无论(受胁迫人的)合同相对人和利益第三人于合同成立时是否知道或是否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有权撤销。

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②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③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不撤销其行为。

3.可撤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4.撤销权行使时间


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

【注意】除重大误解行为双方均可撤销外,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为受害方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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