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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撤销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17

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撤销权

1.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放弃债权:

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恶意)

明显不合理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有恶意)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转让人知道(有恶意)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行使法律效果

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效力处理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范围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管辖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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