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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支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15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支票

(一)支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意】没有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注意】金额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支票可以转让、但不能提示付款。

(二)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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