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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追索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15

想要在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坚持。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高效备考,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来学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追索权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形式条件

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3.确定追索对象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

首次(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次(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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