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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4-09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时间限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提示1】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以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提示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不得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2)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财产保管人
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时间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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