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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24

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学习效果更好!以下是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来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无效的法律行为

1. 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行为。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产生如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偿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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