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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19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

情形(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提示】只能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适用强制许可,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要求(1)取得强制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可以实施,但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2)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3)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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