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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权的客体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18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专利权的客体

1.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仅适于产品,要求比发明低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追求美感为目的

2.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解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解释】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只要具备专利条件,就可以被授予专利。

(4)动植物品种。

【提示】动植物品种的培育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提示】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溶解毒品的方法,制造假币的设备、万能钥匙等不能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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