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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抵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02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抵销

1.法定抵销: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互负双方互负债务
同类只要求种类、品质相同;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同
性质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通知到达对方生效,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不能抵销情形(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等标的为劳务的);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4)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5)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提前学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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