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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留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3-02

每天的点滴积累终将汇聚成无限的力量,让你成功通过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校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学习效果更好!以下是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来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留置

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提前学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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