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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动产质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28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质权生效: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流质条款无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提示】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

4.范围: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权人的权利:

(1)收取孳息;

(2)保全质权的权利;

(3)优先受偿;

(4)物上代位权。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提前学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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