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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要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25

请向着在2020年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目标继续努力吧!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赶快打卡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学习吧!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要约

1.要约VS要约邀请

 含义判断要点
要约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1)内容具体明确
(2)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发出
(3)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提示】一定是要约:悬赏广告
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1)一定是要约邀请: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邀请或要约: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3.要约的撤回VS撤销

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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