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票据抗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9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抗辩

1.对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5)背书不连续。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只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相关推荐: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试题及答案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装备还不全?拥有这些在出发!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