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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投保人的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3

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世上无天才,高手都是来自刻苦的练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在你每天对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的学习下,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投保人的义务

支付保险费
(最基本、最主要)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危险增加通知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后通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提示】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2019年新增):

(1)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2)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3)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4)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5)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6)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7)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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