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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保险代理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2-11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人进行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代理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适用表见代理规定)。

(3)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注意】“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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