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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9

成功离不开一点一滴的积累,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要想基础打得好,就要进行大量的学习。想要在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然少不了每天的坚持。为了帮助大家在2020年预习阶段能够高效备考,坚持学习,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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