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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无效的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09

生活不能等待别人来安排,要自己去争取和奋斗,活出自己想要的样子!想要在2020年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当中顺利通过,一定离不开学习、复习和练习。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每天多学一点点,考试更从容!

无效的法律行为

1. 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行为。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3.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产生如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偿还第三人。

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学习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前学习和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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